消协组织公益诉讼的实践检视与进路优化
——16起案件的实证
2021-03-03涂富秀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消费者
○涂富秀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消费者的消费理念、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随之而来的现代型消费纠纷也大幅增加。现代型消费纠纷具有小额多数、争议同质、损害扩散等特点,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私人诉讼的裁判理念和程序规则无法对其实现有效救济。为此,各国普遍以公益诉讼作为新型诉讼机制,强化消费者集体利益保护。消协组织公益诉讼不仅是我国消费维权的新机制,更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探索。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起诉讼”,从而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消费公益诉讼制度。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赋予省级以上消协组织(1)各级消费者组织成立之初均称为“消费者协会”。近年来,一些地方通过地方立法或者通过政府批准将其更名为“消费者委员会”或“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保护消费者委员会”,更名后仍具有与消费者协会相同的性质和职能,因此本文统称为消协组织。公益诉权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及浙江、上海、广东等地消协组织先后探索实践,提起了一些公益诉讼案件,初步形成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的基本路径,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为此,本文以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提起的实践案例为视角,归纳分析影响消协组织公益诉讼制度实施的焦点问题和影响机理,并探寻完善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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