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与法治之间:大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公法规制
2021-03-02韩榕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8期
关键词:安全管理
韩榕
摘 要:传统上,公法视野下的大学自治可以区分为学术自治、管理自治、人事自治与财务自治等基本类型。与此相应,大学自治规章则包括学术性自治规章与行政性自治规章两类。作为大学管理自治的重要构成部分,校园安全管理涉及校园秩序的维系与保障,关乎师生权益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安全管理;公法基本原则;大学规章自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08.062
1 问题的提出
大学已经由封闭走向开放,大学与社会越来越紧密,随之而来,大学面临较多的校园安全管理的安全问题。校园安全管理是一个全方位的体系,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对当下校园安全事件纠纷的化解、权利的保障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2 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性质、范围与效力位阶
2.1 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性质
我国目前对校规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也是校规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分析整体校规的性质,是分析校园安全校规安全的校规的前提。
在界定校园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性质之前,需先明确大学在公法上的法律地位。目前公立高等学校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一方面是作為行政法上行政主体中行政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根据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件,法院从司法角度在判决中将高校界定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一方面,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中都授予学校自主行政管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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