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拯救危困企业 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03-02
上海人大月刊 2021年2期
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低效产能有序退出的基本制度安排,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审判工作也是上海法院近几年来一直长抓不懈的重点工作之一。市人大代表、上海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刘正东,在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了“关于对‘危困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拯救’以助推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市高院以本件代表建议的办理,大力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代表提出:对“危困企业”急需进行“破产拯救”
破产重组,在我国破产法中即“破产重整”,这也是当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即2006年破产法的制度创新之一,即对资不抵债或可能资不抵债的企业,通过引进投资人,让有经营价值的危困企业“起死回生”,重新焕发巿场生命力,从而避免危困企业成为“僵尸企业”以致只能通过解散清算或破产清算造成市场主体退出。
这一制度目前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应用比较普遍。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自十九世纪末适用至今已超过百年历史,其基本理念在于鼓励失败的企业与个人东山再起。而与中国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国,对于“困境企业”曾经规定应首先进行破产重整,经审核重整无任何可行性后才能转化为清算程序,目前虽然不再如此强求破产重整,但仍立法创设了“破产保护程序”。至于邻国日本,更是专门制定了民事再生法和公司更生法,分别适用于中小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