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腐败容忍度的影响因素与有效治理
——基于全国314个地级行政区的实证研究
2021-03-01马珍妙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倪 星, 马珍妙
(1.华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州 510006; 2.中山大学 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广州 510275;3. 贵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贵阳 550025)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腐败是各国公共治理实践中难以回避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党和国家对腐败问题越来越重视,并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廉政建设进入新的高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腐败案件数量大幅增加,通过“老虎” “苍蝇”一起打,先治标、再治本等策略,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强大的震慑作用,在总体上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诚然,当前的廉政工作还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尤其是在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方面尚待提升。新加坡和香港等地的廉政建设经验表明,对于腐败的有效治理,不仅需要政府部门之间通力合作,也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如果缺乏社会公众的参与和配合,政府的许多反腐败举措可能形同虚设,反腐败政策的执行成本剧增,实际效果也将大打折扣。而公众的反腐败参与度、对政府反腐败政策的配合度主要取决于其腐败容忍度[1]。当一个地区的腐败容忍度较低时,社会公众能够主动积极地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更愿意举报官员的腐败行为[2],可对官员腐败动机产生威慑效果,同时也加大了腐败行为被发现和被惩罚的概率。而当一个地区的腐败容忍度较高时,社会公众缺乏配合政府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难以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有力监督,给腐败行为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安全的环境,可能滋生更多的腐败,进而对反腐败斗争产生消极影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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