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执法权向乡镇延伸 促进乡村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1-03-01王娜
农村经营管理 2021年2期
王 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向全世界宣告“中国之治”开始扬帆起航。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相比,当前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仍存在许多不适应、不匹配、不完善之处,尤其在乡镇执法领域。乡镇执法作为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末梢,其执法成效直接影响并制约着乡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本文通过深入剖析当前乡镇执法面临的问题,提出执法权向乡镇延伸以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关建议。
一、乡镇执法的现状
按照当前的制度设计,我国大多数执法权采取了县乡两级配置,县级执法部门是主要的执法主体,拥有更高的执法权限和决策能力;乡镇一级主要由县级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根据职能分工进行执法,负责一些简单、常规化的事务。乡镇执法权的配置呈现出纵向上县乡两级分配、横向上多部门散布的结构,执法权配置的权重呈现出纵向重心过高、横向分布过散的特征。这种执法权的分配模式,让乡镇政府成为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便于其充分发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经常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但也在执法实践出现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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