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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并网权之证成
——以应有权利为视角

2021-03-01王文熹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企业

王文熹

(太原师范学院 法律系,山西 晋中 030600)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确立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相较于传统能源电力的优先地位。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并网不仅可以通过清洁替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难题,还可以通过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以激励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勃兴。然而,理应优先发展的可再生能源在现实中往往遭遇“靠后站”的尴尬。日益严峻的“弃风弃光”现象使得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优先地位华而不实。从微观法律权利层面而言,权利作为法学最核心的范畴,是对利益最有利的保障手段。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并网权能否成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应如何对其内涵和性质进行界定?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究可以为打破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靠后站”的窘境找到法律突破口。

一、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并网的规范依据

当前,全球面临严峻的能源安全、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问题,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无疑成为各国进行能源革命的关键抓手。能源革命的核心任务是电力革命。[1]作为能源市场中的一般等价物,电力正成为能源结构成功转型的中心环节。由于电力商品具有瞬时性的特点,即电力系统运行具有发、输、配、售、用连续不间断实时平衡性。因此,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是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价值和完善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的关键。[2]以优先并网为核心的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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