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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分析

2021-03-01伍晓君

科学与财富 2021年30期
关键词:分析

伍晓君

摘 要:自从新收入准则修订与发布以来,企业在会计收入确认方面发生了极大变化。文章主要对企业在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进行了详细分析,进而对相关对策进行了有效探讨,希望能够为相关企业的财税等管理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分析

一、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

在增值税等暂行条例与法规等的规定下,销售方式不同其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有所差异,具体表现在根据约定收款,所有权实际转移、开具发票、商品发出的时间等[1]。在国内现行的政策法规中是为方便税费征收所以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定为收款或预收款日期,常见销售模式下的税会差异如下:

(一)直接收款

基于这种方式的企业营销工作,在新收入准则下如果已经收到了销售款项的情况下客户出于特殊原因,或者是在合同约定因素内导致未收到相应产品,则表示企业的商品控制权尚未转移,在财务核算中不能列入确认销售收入。但是需要将获得销售凭证或是收取销售款项的日期确认为企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2]。基于直接收款方式的企业增值税确认与企业会计确认,在时间点上则出现了一定差别。

(二)委托收款

基于委托收款的销售模式下,企业的商品发出并且完成了委托收款的所有手续时间则为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生效的时间,同时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科目中进行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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