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捕协同立法里的“加减法”
2021-02-28本刊评论
人民与权力 2021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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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评论
3 月31 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与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达成的共识,我省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立法计划,将这一长江禁捕协同立法项目列入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一次审议通过。
长江保护法第六条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决定的出台,是贯彻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以法治保护母亲河的积极举措,也是长三角跨区域协同立法的又一成功实践,对确保长三角地区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协同推进,意义重大。
这次协同虽然首先由上海发起并率先通过,但我省在立法过程中,并没有照抄照搬,而是根据江苏特点,在立足上海提供的草案文本基础上,做好“加减法”,做到既协同一致又体现地方特色。
突出协同内容。协同立法首先要强调“协同”。我们在起草过程中,按照长三角长江禁渔联动监督、协同立法座谈会确定的思路,在决定的标题、主要条款、基本格式和实施时间等方面,注意基本保持一致。例如,在长三角合作方面,决定规定,要在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基础上,探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等行动,并健全三省一市相互协同的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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