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仍需再发力
2021-02-28花志荣
人民与权力 2021年8期
关键词:机制
☉花志荣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中办出台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以来,地方党委、人大普遍出台了贯彻执行的文件或地方性法规。从实施总体情况来看,党委将重大决策通过权力机关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意识有所增强,政府向人大报告重大事项的主动性也有所提升。但较之立法、监督及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仍是地方人大履职的弱项。
比如,每年制定立法、监督议题计划且向社会公开,已成为地方人大工作的常态,而单独制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实施年度计划的还不多,该项权力的行使计划性不强。又如,多地有关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党委、人大和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商讨重大事项议题等,但工作中这一机制普遍没有执行。再从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内容看,往往以常规性、法定性的事项居多,“自选动作”较少,一般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预决算及其调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普法等方面的事项为主,涉及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要事较少。
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既有思想认识不够统一、机制落实不到位,也有地方人大专业力量不足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这也充分说明中央出台专门文件,加强顶层设计、力推地方人大充分行使好该项权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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