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监管困境与对策
2021-02-27焦运波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焦运波
(中共中山市委党校 政治与法律教研组,广东中山 528403)
随着《野生动物保护法》(下文简称《野保法》)自2016 年大幅修订后①再次被提上修订日程,完善我国野生动物利用监管体制与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成为本次修法的重要内容。鉴于此,本文重点梳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相关政策方针和法律原则的历史变化,讨论当前《野保法》框架下的合法利用形式,分析我国野生动物利用监管面临的关键难题和公共卫生风险,并结合《野保法》修订,提出完善我国野生动物利用监管机制的可行路径。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方针和法律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指导方针和法律原则经历较大变化。进入八十年代,我国野生动物养殖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83 年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成立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驯养与利用又迈上了新的台阶[1],“护、养、猎”方针(即“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饲养繁殖、合理猎取利用”)得到了积极贯彻,方针中三者主次分明。2003 年-2004 年,国家林业局先后发布《关于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 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和《关于促进野生动物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商业化人工养殖活动在物种选择上做出明确的指引,并通过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减免税费、市场准入等吸引和鼓励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该名单所列物种,大力推动野生动植物利用从以野生资源为主向以人工培育来源为主的战略转变。……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