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衡平原则下公共图像信息的合理使用
2021-02-27黄明儒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黄明儒,彭 鹏
(1.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2.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 长沙 410200)
一、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公共图像信息的利用形式具有多样性,包括查阅、复制或者网络传播,任何形式的利用对于图像信息当事人的隐私权[1]、肖像权或者是名誉权都存在一定的影响,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的利用行为应当作为侵权处理,取决于个人私权保护的边界与公共图像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围。
从现实案例来看,公共图像信息的利用会因使用目的、使用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在互联网空间,普通公民如果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利的初衷利用甚至传播他人图像信息,即使存在一定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之嫌,也可能不受不法评价;而如果仅仅基于个人财产权或保护其他在一般人看来并不紧急或者并不重要的法益的目的,所试图调取或使用相关公共图像信息的行为,则会因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而受阻或不被普遍认同。究其实质,主要是在规范意义上缺乏明确合理的使用公共图像信息的判断标准,从而无法平衡合理使用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目前理论上讨论最多的是公共场所图像监视的法律规制。[2-4]
虽然公共场所或者领域采集有关图像有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从而有必要运用法律来控制公共场所的图像采集以达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目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侵犯民众隐私权或者肖像权等权利的罪魁祸首,并非24 小时不停工作的监控摄像头,而是对采集的公民图像信息的不当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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