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的优化

2021-02-27杨宇昊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产品企业

杨宇昊

(辽宁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110136)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进入大数据时代,海量的数据给互联网经济带来了不一样的特点。对企业而言,大数据技术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显著提高了企业竞争力。但是另一方面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还可能带来不利于公平竞争的一面。伴随着数据优势带来的竞争优势,一些企业出于追逐利润的动机会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更高额的利润,这种在数据优势加持下的行为可能损害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亚马孙在2020 年3 月被提起反垄断集体诉讼,被指控强加于第三方卖家身上所谓的“价格平价协议”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这种行为限制了消费者寻找最合适价格的选择,同时也导致美国零售电子商务市场上同类产品缺乏价格竞争。而互联网巨头谷歌,自2010 年以来频繁受到各国反垄断机构调查。谷歌2017 年在欧洲因广告排名和搜索结果问题被罚款27 亿美元,2018 年因安卓操作系统的相关行为被罚款51 亿美元,2019 年3 月,因非法广告罚款17 亿美元。[1]

新兴的大数据技术,使得这个领域的竞争具有了传统竞争市场所不具备的特征。结合互联网市场出现的新特征,对大数据背景下的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进行研究,并对现有的认定方法进行分析、反思,进而提出更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有助于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行为,进一步规范竞争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产品企业
企业
好产品,可持续
从灵感出发,邂逅好产品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敢为人先的企业——超惠投不动产
2015产品LOOKBOOK直击
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