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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界域研究

2021-02-27孟晓玥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服务

李 蓉,孟晓玥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一、问题的提出

2020 年7 月1 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体制构建、工作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提供了制度支撑,具有“里程碑”意义。我国《社区矫正法》第40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规定为社会组织①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政府主导性与多元开放性特征。在推进国家治理多元化以及政府职能转变趋势下,社区矫正机构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教育、帮扶等服务性事项通过公开选任、招标等市场机制,以契约形式交由更具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承担并支付服务费用的社区矫正模式逐步成为各地普遍探索的实践路径。

然而《社区矫正法》对于社会力量②参与社区矫正的途径、效果及责任承担方式并未进行详细规定,相应的配套制度也尚未落实,社会组织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由此导致各地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程度以及途径不一,在实践中出现社会组织承担过多行政化职能、社会组织难以融入的两种倾向,限制了社区矫正制度功效发挥。因此,矫正机构与社会组织在权责厘清的情况下进行契约化合作才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探索过程中的应然路径。本文从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模式中存在的两种极端趋向的成因分析着眼,基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刑罚执行性质并结合域外国家在服务外包方面的权责界限划定方面的经验,意在确定社区矫正任务中社会组织参与的禁区以及应当吸纳社会组织参与的范围,建立科学高效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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