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归父亲,妻儿没份”的遗嘱有效吗
2021-02-16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52期
丘某因病于2019年11月去世,他与妻子阿霞于2016年生育一子小霖。丘某生前立有《财产处置遗嘱》一份,将他名下广州市花都区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以及梅州市丰顺区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均指定由他的父亲继承。
丘某去世后,阿霞母子与丘某父母就《财产处置遗嘱》所涉财产、债务的继承分割产生争议,闹上法院。
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花都某房由丘某父亲继承,继承后,丘某父亲享有该房全部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由丘某父亲承担,并由丘某父亲向阿霞补偿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
至于梅州市丰顺区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丘某的遗产,由其儿子小霖继承,继承后,小霖享有该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的二分之一份额为丘某遗留的债务,由小霖母亲阿霞承担。
法官為何没按遗嘱分配遗产?
法院指出,关于花都某房,该房由丘某婚前购买,丘某在《财产处置遗嘱》将花都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指定由其父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据此,花都某房虽然是丘某婚前购买,但丘某夫妻婚后共同偿还了该房部分贷款,无论哪方还贷,其所还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霞占有一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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