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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象”相争谁者胜?

2021-02-15王晶

发明与创新·大科技 2021年11期

王晶

“用爱承载美好生活。”自1995年在上海创办以来,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圣象公司”)如同其品牌标识中的大象一样,在地板行业稳健前行。近日,圣象公司与济宁太阳福太阳能有限公司(下称“太阳福公司”)围绕第8293059号“济象”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无效宣告纠纷有了新进展。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圣象公司的第1002957号“圣象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地板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太阳福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攀附圣象公司在先驰名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圣象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应予以无效宣告。

是否构成摹仿各执一词

圣象公司与太阳福公司的商标纠纷由来已久。2018年,圣象公司曾以侵犯其“圣象”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太阳福公司等企业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二审判决太阳福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太阳福公司的关联企业济宁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圣象”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据悉,济宁圣象木业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德林森福木业(嘉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圣象木业公司”)。

此番纠纷中,圣象公司于2019年7月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圣象”是其独创的商标和商号,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诉争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太阳福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诉争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导致市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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