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改装、修理行为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2021-02-13冯晓青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消费者
冯晓青,范 臻
(1.中国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北京 100088;2.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北京 100088)
一、问题的提出
禁止混淆原则是商标法的核心。传统商标立法的重心在于保证商标正确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通过防止混淆来维护商标权人的商誉与整体社会秩序[1]。但在实际生活中,商标权人往往不满足于商标本身所带来的利益,而是具有将权利不断扩张的倾向。诚然,对于商标及其商品的保护能够激励商标权人改进商品或服务质量以维持和提升商誉,对市场经济生态的良性运转也具有促进作用;但是,对商标权的绝对保护会挤占公共领域的存在空间、损害公共利益。囿于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性与法律规则制定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混淆与否时常成为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在与某些特定行为碰撞时则矛盾更烈——“改装、修理”即是适例。对于商标商品的改装、修理,因该行为所处的阶段不同而存在不同评价,有时观点甚至有天壤之别。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某印刷科学有限公司(下称某印刷公司)诉广州市某公司(1)参见〔2019〕最高法民申4241号民事裁定书。商标侵权纠纷案(下称墨盒案)为例,在该案中法院认定家用与工业用喷码机属类似商品,对其墨路系统集合盖的改装系对商品的实质性改变。该案涉及对混淆原则适用是否妥当的问题。事实上,广州市某公司对案涉E50号喷码机改装与再销售时,某印刷公司的权利已然穷竭,不属于商标法的保护范畴,该行为本身亦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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