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再犯与累犯法规对未成年人适用性研究
2021-02-13雷泓荟
绥化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制度
雷泓荟
(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 410083)
毒品犯罪近年来逐渐成为打击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我国刑法典与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大量的规制毒品犯罪的条款,而一直以来奉行的关于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然而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的数据却逐年上升,笔者认为,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身体、心理的脆弱性、易受诱导性,应当区别于成年人毒品再犯的情形。
一、未成年人毒品再犯的适用条件探析
毒品再犯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被告人此前因五种毒品犯罪被判过刑,但无视此前的刑事处罚,再次触犯第365条规定的毒品犯罪,较之初次犯有毒品犯罪更具有可惩罚性。[1]有关毒品犯罪再犯制度的适用条件核心在于对“被判过刑”的理解。
(一)被判过刑是否要求前罪刑罚执行完毕。2008年12月1日最高法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表示不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有毒品犯罪的应当根据毒品犯罪再犯制度的规定从重处罚。2015年5月18日最高法在《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再次明确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大多数学者认为最高法院的态度说明毒品再犯不再是累犯的特殊形式,而是专门针对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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