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2021-02-13刘琪佩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制度
◎刘琪佩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一、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及作用
(一)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
在美英法法律体系中,证据交换又称为证据公示制度。据有关文献显示,在审判制度中,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其主要司法价值就是对诉讼一方的信息来源进行明确,保证其可以从另一方中取得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或事实真相情况,从而为审判做准备”[1]。在《美国法律词典》中,证据交换制度被界定为在庭审开始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他方当事人提供的依据,获悉案件情况的一种步骤。”[2]。我国在充分理解和吸收英美法法律体系司法理念的基础上,基于其证据开示制度的大前提下,积极发挥改革和创新精神,构建了具备中国特色司法特点的证据交换制度,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对以往司法实践中“一步到庭”“直接开庭”诉讼模式的有益改革,使得民事诉讼程序更加完善[3]。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参与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于庭审前按法定程序提交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并互换证据信息的一项制度。
(二)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作用
首先,民事证据交换可以明确案件争议焦点。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需在答辩期间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之前向法院提交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根据自身对案件证据信息以及事实真相的情况的了解程度,进行有效的信息和实情交换、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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