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改进

2021-02-13马慧

绥化学院学报 2021年12期

马 慧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0)

一、《新加坡调解公约》主要内容解读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新加坡调解公约》第1.1条对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公约适用于由调解所产生的和解协议。《新加坡调解公约》第一条中对“调解”一词进行了解释,根据该解释可以推断出在适用《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过程中必须有调解员的参与,缺乏调解员参与的调解协议不属于该公约适用的范围。①调解员既可以是指取得专业资质的调解员,同时也包括在仲裁和诉讼中法官和仲裁员扮演调解员角色的情形,但是他们都必须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对当事人施加“强行解决的办法”。其次,和解协议必须具有“国际性”。《新加坡调解公约》为和解协议的国际性设置了三个判断标准,一是营业地标准,二是实质性义务履行地标准,三是最密切国标准。只要满足这三项标准之一,便可判定和解协议具有国际性。《新加坡调解公约》中对“不同营业地”的要求与《纽约公约》下“仲裁裁决地”的要求相比是一种进步,随着网络的发展,线上调解逐渐兴起,为和解协议找一个“调解地”并非易事。②《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营业地”指的是最终调解和解协议订立时当事人的营业地,这样的规定考虑到了商业交往中当事人营业地变更的情形,增加了公约适用的可能性。最后,对公约适用的种类做出了规定,明确仅限于“商事调解”。《新加坡……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