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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下防治海洋废物污染国际法律规制反思与完善

2021-02-13潘国平

绥化学院学报 2021年12期
关键词:污染法律

陈 麟 潘国平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重庆 401120)

2019年4月23日,习近平主席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理念,当人们正在密切关注这一重要议题时,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举行内阁会议,正式决定向海洋排放福岛核电站含有对海洋环境等有害的核废水。我国作为毗邻大洋的沿海国家,面对诸如此类试图转移海洋废物的行为,所需援引的防治海洋废物污染国际法律规范明显不足。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防治海洋废物的现有国际法律体系,进而分析海洋废物治理与保护国际法律规制的不足,最后提出防治完善海洋废物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海洋废物治理与保护国际法律体系

(一)1972年《伦敦公约》及其1996年《伦敦议定书》。1972年12月,在英国伦敦通过《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造成海洋污染公约》(简称《伦敦公约》)并开放签字,自1975年起生效。截止目前,已经有87个国家批准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第210条第六款规定的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的全球性标准和规则,成为保护海洋环境免受人类活动影响的创举。1996年10月,该公约的缔约国通过协商制定了《伦敦公约协定书》,成为世界上唯一专门针对倾倒污染的全球性公约。《议定书》的第一条第三款明确缔约国的风险预防原则。[1]除此之外,采用“反向清单”模式,也就是原则上除了清单上载明的废弃物以外,其余物质禁止倾倒至海洋。此外,《议定书》明确禁止缔约国将污染转移至他国,且对于允许倾倒的污染者,采取需承担付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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