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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视域下巫女审美特质在秦汉之前的两次转变

2021-02-13王俊德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文化

王俊德

(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 文化传播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如果从文学生产活动来看,文学作为一种产品是不存在性别之分的,但是,从文学生产的主体而言,文学是有性别差异的,因为,作为文学创作的主体既有生物学意义上的性别属性,又有社会学意义上的性别归属。如果这种社会学意义上的性别归属在文学作品中比较明显地体现出来,文学就呈现出了性别化状态。一般认为,生物学意义上的性别差异决定着社会性别和性行为上的差异,但是,就社会学意义上的性别而言,男女性别又具有不稳定性。因此,主体仅仅是“一种语言的范畴,一个占位的符号,一个形成中的结构”[1]。生物学意义上的男性可以写出细腻、柔媚、具有社会学意义上所界定的“女性”特征的文字,反之亦然。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文学主体是男是女并不直接决定文学的性别,相反,那些潜藏在文本内部的性别话语才是决定文学性别观念的关键要素。

性别隐喻在历史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虽然这种隐喻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具有片面性与有限性的特征,但文学主体的性别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巫女作为一种早期的文化现象与文学形象,在文化生态与文化构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巫女不仅在意识中,其形象所带有的隐性审美意识也不断发生变化,在文学艺术中的变化更为明显。透过巫女形象,不仅能够看到当时社会的文化环境,也可以透视不同时代文学艺术审美的性别隐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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