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排除合理怀疑的本土解读与适用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展开
2021-02-13余朝晖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标准
余朝晖
证明标准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简称《民诉法解释》)将证明标准设置为两个层次,一般待证事实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赠与事实则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是“排除合理怀疑”是源于英美法系的刑事定罪证明标准,是一项保障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宪法性要求(1)陈瑞华《刑事证明标准中主客观要素的关系》,《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第177-195页。。当该标准被引入民事诉讼领域,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证明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即形成一定的理论交锋。部分学者认为,该做法缺乏足够理论共识,并且模糊民刑证明标准之间界限,《民诉法解释》在已经设置“高度盖然性”的高标准后,不应将要求更高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纳入民事体系(2)霍海红《提高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258-279页。。更有学者直接指出,该标准的设置无法维护法律秩序稳定、保障交易安全,徒增原告证明难度,对民商事活动只能形成负面影响(3)刘学在、王静《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评析》,《法治研究》2016年第4期,第89-100页。。但是持相反观点的学者认为,当事人行为如果被认定为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该民事诉讼结果极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比如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因此有必要设置更为严格的标准。口头遗嘱和赠与事实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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