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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壳社”的破产退出:基于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考量

2021-02-13于新循薛贤琼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于新循 薛贤琼

伴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2007年颁布到2017年的重要修订,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而维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必然关系到“三权分置”改革(1)农村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改革,意在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三权”的必要分置,重在所有权、承包权不得流转下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这一改革最早提出于2013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农村承包地(而非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改革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并最终规定于《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意义重大而深远。。对此,2018年重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认了以土地经营权流转为核心的“三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步,当年包括农业农村部在内的6个部门还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近来看,又有2021年3月1日修订实施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而最为根本的是,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相关规定——这既是对以往政策的接驳与升级,亦指引了未来理论与实务关注的基本方向。应当说,“三权分置”改革实现了意义重大而深远的法治化,必将激发广大农村如火如荼地推进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更大热情。可以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与土地经营权积极入股的动态互动下,农村经济的未来发展有较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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