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制度转型时期的冲突格局与适用困境:以民国川省大佃纠纷为例
2021-02-13王有粮刘子璇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王有粮 刘子璇
所谓押租,通常指由佃农在承租土地时一次性向地主缴纳并由地主于退佃时扣除佃农所欠地租等相关费用后予以退还的土地租佃押金,是地租的重要组成部分。押租习惯广泛存在于全国各地的租佃实践中,其中又以四川地区为甚(1)时有统计称,四川地区的押租在全部租佃关系中占比96%,居全国首位。参见: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中正书局1942年版,第89-91页。。关于押租制的产生、演变、形态以及功能等方面,在经济史领域研究成果颇丰(2)具代表性的研究有:魏金玉《清代押租制度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3期,第18-22页;刘克祥《近代四川的押租制与地租剥削》,《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1期,第18-29页;李德英《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的押租与押扣——兼与刘克祥先生商榷》,《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1期,第95-115页;李德英《从成都平原租佃纠纷个案论押租制的双重意义》,《历史档案》2005年第1期,第97-102页;曹树基、刘诗古《传统中国地权结构及其演变》,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曹树基、李婉琨、郑彬彬《江津县减租退押运动研究》,《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第54-69页;曹树基《传统中国乡村地权变动的一般理论》,《学术月刊》2012年第12期,第117-125页;娄敏《信用、风险与土地市场:民国时期押租制度再研究——以江津县债务类司法档案为核心》,《史林》2018年第2期,第105-114页。,此类研究在方法上侧重于史学探究并通过经济学方法进行功能分析。而押租作为一种被法律否认的民间习惯,其背后的法学意涵在学界尚少有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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