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法组织功能谈小农经济发展
2021-02-13周昕宇许中缘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农业
周昕宇, 许中缘
(中南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12)
从历史上看,围绕小农经济行为形成了三个主要理论流派:一是马克思主义学派的“阶级小农”观点,他们认为具备市场化、科技化、社会化等特征的现代农业,与小农户之间形成二元对立的局面,二者有机衔接的途径便是赋权小农户以及改造他们落后的生产方式。二是实体主义学派的“生存小农”观点,他们认为小农是家庭式的生产方式,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生存需要,而非追求利润最大化,农民的经济行为基于道德理论而非经济理性。三是形式主义学派的“理性小农”观点,他们认为小农经济是具有经济理性的,改造传统农业的关键在于引进新的现代农业生产要素[1]。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农业现代化的实现状态及实现路径一直争议不断。其中比较典型的观点有两种:一是以美国式农场制作为农业现代化的实现状态,将倡导农村农业土地私有化、推进农场取代农户作为实现路径。二是承认农户尤其是小农户将大量存在于我国所处经济社会条件下的历史合理性,判断小农经济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传统农业会在特定的资源禀赋约束下达到配置最优的均衡状态。
从我国较为激烈的人地矛盾来看,考虑地形地貌及农业资源禀赋的情况,推进农场式规模化经营道阻且长。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来看,其也是在通过与原住民剧烈冲突等方式化解人地矛盾且具有地形优势的情况下,再经过长期发展得以普及规模化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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