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格尔论现象意识及其自身表征
2021-02-13罗志达李羽基
罗志达 李羽基
一 引言:自身表征理论的动机
在当代心灵哲学中,如何对“现象意识(phenomenal consciousness)”进行解释是最具挑战性的课题之一。所谓“现象意识”,指的是“那种具有主观维度的、具有某种‘感受性’的、感觉正在经历着什么的心灵状态”(1)Peter Carruthers, “Higher-Order Theories of Consciousness,”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Fall 2016 Edition), ed. Edward N. Zalta,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2,2020,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fall2016/entries/consciousness-higher/.。例如,当我看着一颗红色的苹果时,我拥有着“一个苹果状的物体以一种表现为红色的方式呈现给我这个主体”这样一种心灵状态。在这一种心灵状态中,存在着两种可从概念上进行区分的特征:其一是“质性特征(qualitative character)”,比如“一个物体表现成红色的苹果状”;其二是“主体特征(subjective character)”,比如“那些质性内容总是‘为我’而展开的、‘向我’呈现的,而非向他人呈现”。而“现象意识就是质性特征和主体特征的并存(所构成的心灵状态)”(2)Uriah Kriegel, “Self-Representationalism and Phenomenology,” Philosophical Studies: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Philosophy in the Analytic Tradition 143, no.3 (April 2009): 362.。在不同的具有现象意识的心灵状态中,质性特征不断发生变化,而主体特征总是保持同一,即不断流变的质性内容总是“为我”而展开的。质性特征使得心灵状态具有丰富的经验内容,而非空洞的形式;而主体特征则使得心灵状态成为被主体意识到的显意识,而非不被主体意识到的潜意识。
那么,心灵状态的主体特征奠基于什么因素?如果我们可以通过经验内容或感觉材料来说明质性特征的形成机制,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解释其中的主体特征(或者“属我性”、“第一人称性”)呢?许多理论都尝试回答这一问题,包括消解主义(eliminativism,否认意识之主体特征的实存,认为主体特征不过是某种幻觉或社会文化构建)、笛卡尔主义(Cartesianism,强调主体特征具有实体性的存在方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