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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语言分析的方法来消解“盖蒂尔问题”?

2021-02-13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案例标准

徐 英 瑾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一、导论

2021年3月23日,美国哲学家埃德蒙德·盖蒂尔(Edmund Gettier, 1927-2021 )因病逝世,引发了世界学术界的广泛注意。众所周知,在1963年,盖蒂尔发表了论文《何为得到辩护的真信念?》(1)Edmund Gettier, “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 Analysis, 23(6)(1963):121—123.,对柏拉图在《泰阿泰德篇》中所构建的“知识”定义提出了反驳(不过,关于他对《泰阿泰德篇》的解读是否符合柏拉图的本意,则见仁见智)。由这篇文章引发的争议催生了无数篇论文,奠定了战后英语世界知识论研究的基础。

那么,盖蒂尔眼中的传统“知识”定义究竟是什么呢?一言以蔽之,所谓“知识”,无非即“得到证成的真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以下简称为“证—真—信”标准)。那么,该标准为何是错的呢?其理由就在于,该定义会遭遇到一些重要的反例,即 “盖蒂尔案例”。此类案例都具有下述特征:案例中出现的目标信念固然都符合“证—真—信”的标准,但大多数人的直觉却又觉得它们并非是“知识”的一部分。

然而,笔者却并不认为典型的盖蒂尔案例中所涉及的目标信念的确满足了“证—真—信”的标准。因此,不论 “证—真—信”标准本身是否准确,“盖蒂尔问题”均与其无关。从这个角度看,战后几十年西方知识论学界关于盖蒂尔问题的大量讨论,可能都是在白耗力气。

与笔者持有类似观点的乃是知识论专家米兹拉西(Moti Mizrahi)(2)Moti Mizrahi, “Why Gettier Cases Are Misleading”, Logos & Episteme, 7(1)(2016):31—44.。他也认为引发整个西方战后知识论争议之缘起的“盖蒂尔问题”,在本质上乃是在与风车作战。有意思的是,他的反驳方式大量采用了语言哲学的方法。在他看来,盖蒂尔案例中的那些所谓的“知识构成”的失败,在本质上乃是语义层面上的指称失败——也就是说,相关的信念持有者未能利用特定的语用工具,成功地指称与目标信念相关的那些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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