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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先试授权与否的判断依据

2021-02-13杨登峰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程序重要性法律

杨登峰

先行先试,即在全面推行改革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形下,先在局部地方或者部分单位就改革方案进行试验的行为,可称为改革试验。如果改革试验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变革,即属于制度变革性先行先试时,它会与现行法律制度相冲突,从而与法治原则相抵触。授予先行先试实施主体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部分规定,既维护了法制的权威性,又使先行先试取得合法性,从而使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两大国策并举不悖、相得益彰。不过,要使先行先试授权制度达到上述目的,这一制度本身须有章可循、规范运行。应该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对先行先试授权的条件、要求、依据和内容等已作了一些规定,但这与先行先试授权实践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

先行先试授权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哪些先行先试事项需预先获得授权,哪些则不需要。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探讨授权的判断依据,即依据什么将此事项纳入授权范围或者将彼事项排除在授权范围之外。有了这个依据,应不应当取得授权就有了分析和判断工具。但对此,《决定》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先行先试授权实践似乎又遵循着自己的规律。如此一来,先行先试授权的判断依据就有三个选项。如果不能厘清这些选项之间的差异性及其关联性,势必会使先行先试授权事项的确定及其评价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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