挟持理论下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的限制
——以“孤儿作品”问题为例
2021-02-13吕炳斌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规则
吕 炳 斌
(南京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93)
一、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的停止侵害救济是知识产权法中一个具有持久生命力的重要话题。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类似于物权的绝对权在其遭受侵害时,可基于绝对权请求权享有停止侵害的救济,这已是公认的基本原理。在实践中,停止侵害救济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发布的《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提出了四大方面的措施,其中第二方面即为“依法判决停止侵权”,提出在事实清楚、侵权能够成立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法发〔2020〕33号)第二部分第五点。。可见,司法实务中将停止侵害救济作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措施之一,并有予以强化之势。然而,我国理论界对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的严格适用一直存在反思。(2)参见陈武:《权利不确定性与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之限制》,《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李扬、许清:《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法学家》2012年第6期;杨红军:《版权禁令救济无限制适用的反思与调适》,《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杨涛:《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等。毕竟,知识产权的边界具有模糊性的特征,并不能为公众提供确定的行为界限,一味严格地实施停止侵害救济措施,可能会影响知识信息的传播和智力成果的持续创新,最终损害知识产权旨在促进的公共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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