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宪性审查中的宪法解释
——从宪法走向规范依据
2021-02-13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在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将“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后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同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在本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为“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4期,第502页。,从而结束了关于我国合宪性审查模式旷日持久的学术争议,标志着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从“理论”走向了“实践”。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宪法规范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得其很难直接作为审查的规范依据予以适用,往往需要审查主体通过宪法解释得以实现。因此,宪法解释起到了将宪法规范转化为规范依据的媒介作用,是合宪性审查的前提和基础。
近些年来,我国学界对宪法解释的研究,除了介绍国外的相关解释制度以外,主要将研究重点放在了我国宪法解释的方法、程序、范围和效力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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