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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健康风险私法规制的困境及反思

2021-02-13周建勋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环境

周建勋

近年来,中国多次发生“儿童血铅超标”“镉大米污染”乃至“癌症村”等环境污染导致人群健康损害的事件。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看,如果环境健康风险的预防和规制能提前展开,将有助于大幅度减少环境健康损害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专门就环境健康风险(也称为生态环境健康风险,下文不再单独说明)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尚无一例。这表明以民事公益诉讼规制环境健康风险的路径存在着法治困境。那么,私法体系能否包容对环境健康风险的规制?是否可以从顶层设计视角,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健康风险的防范机制?

一、私法规制的现实困境

在中国当前的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核心主要是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方面,环境健康风险往往作为一种辅助性的可能结果由诉讼参与的各方所提及。目前,仅有的一例已经审结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北京自然之友诉中石化云南石油有限公司案(以下简称“云南炼油案”)中,即将环境健康风险作为诸多诉讼请求之一,该案最终未被法院受理。可见,预防环境健康风险的民事公益诉讼未被中国法院认可,其法律适用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请求权基础缺失

司法处理民事事务的主要任务,就是寻找请求权基础。①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第56页。所谓请求权基础是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寻找请求权基础的过程就是法的适用过程,目的是发现对于具体案件可资适用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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