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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没收的限制性适用
——规范目的基础上的实质考察

2021-02-13王鹏飞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规范制度

王鹏飞

引 言

《刑法》第64条对犯罪物品规定了特别没收制度。长期以来,对于该项制度的性质定位的纷争一直未能停止,尤其是其中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形式化色彩所带来的司法失衡现象,使得该项制度本身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这一问题在财产类犯罪的特别没收规则适用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于是,学者纷纷尝试从基本原则层面的罪责刑相适应理念渗透、从解释方法层面的将供犯罪人所用的本人财物与违禁品做同类解释、从情境分析层面的犯罪工具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抑或从处置方式层面的必没收、得没收以及禁没收的分层设计等视角,反向限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没收的适用范围。在论证思路上,已有研究多从特别没收制度性质入手,分析其属于刑罚、保安处分或是独立的第三种刑事处置措施,进而明确其与罪责体系的关系,结合法学理论或方法去论证限制适用的合理性及其措施。然而这类论证思路以及解决办法仅停留在浅表层次,未能深入到规范设置的内部去洞悉需要对供犯罪人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限制适用的根本原因,缺乏说服力。对此,本文尝试以规范目的为视角,对条文进行实质考察并进行限制适用的规则建构,使得该项制度功能得以充分、合理地发挥。

一、规范设置的目的考察与法理基础

一项刑事法律制度得以存续的基础,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合目的性;二是合理性,二者共同发挥着制度的应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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