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效益价值本位的体系建构
2021-02-13李建伟李亚超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李建伟 李亚超
引 言
民商法规制理念的差异或者商法相对于民法的独立性,从根本上说是价值维度的差异。长期以来,商法独立性的研究要么仅在具体制度层面,要么虽然涉及理念层面,但内在体系欠缺关联基础,比如将效益价值本位表述为效率理念,将法律价值与法律理念等同起来,然而效率理念实际上无法承载商法在根本价值上的转变功能。商法效益价值本位恰恰可以从根本上说明二者差异,并以此为基础联通商法零散的概念体系与理念表述。民商法区分的另一难题,是对作为商法研究对象的商事关系一直无法进行有效的“识别”,或者说无法从民事关系中将其清晰剥离,这反过来成为坚持民商合一论者否定商法独立性的一个缘由。究背后的思维逻辑,一方面是没有认识到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在于与民法的价值差异,另一方面也没有认识到既然是价值转变,就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获得满足,这一问题伴随着商法效益价值本位的引入也可以获得有效解决。同时,商法自身还面临公法规制的程度问题,也即商法规范体系内的公、私法关系问题,商法效益价值本位的引入也能使该问题获得更加明晰的回答。
一、商法效益价值本位的内涵界定:从人本主义到效益本位
法律价值是法律理念的上位概念,理念作为实现价值的手段,二者存在差异。商法以效益价值为根本追求,有别于民法的人本主义,其注重追求经济效益,既强调效率理念,即更大程度鼓励商人自治、促进交易便捷化等,也强调安全理念,注重风险预防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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