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的正当化基础、体系矛盾与改革
2021-02-10杜玉华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240
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张 超 杜玉华|上海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0
萨维尼(Savigny)说:“法学家必当具备两种不可或缺之素养,此即历史素养,以确凿把握每一时代与每一法律形式的特性;系统眼光,在与事物整体的紧密联系与合作中,即是说,仅在其真实而自然的关系中,省察每一概念和规则。”[1]37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需通过概念、原理、理论和规则的整合,形成分析的理论框架,系统地、全面地分析和解决具体历史情境下的民诉法问题。遵循萨维尼的研究精神,本文将探究一个论争不断的民诉法制度——民事审判中的司法调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推动“民事纠纷繁简分流”,调解是纠纷分流的重要解决途径,因此对于调解本身制度基础的研究和探讨将会成为此次繁简分流改革的一个重要话题。要对一个制度进行研究,首先必须探究其形成过程,因为制度的形成非一日之功。对调解制度历史的考察使我们认识到应以谨慎的态度对待现存的调审结合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调解制度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当时王明等人片面强调审判和专政机关的特殊性、神秘性的唯心主义观点导致一部分司法干部中存在“主观臆断、坐堂问案等旧衙门作风”。针对这种不良现象,毛泽东主席“决心开创一条人民民主的司法之路。……其核心是:群众路线,调查研究,实事求是”[2]169-170。在这种背景下,马锡五创立的民事审判基本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调解被作为人民司法战线的正面典型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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