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探讨
2021-02-09党媛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5期
党媛
摘要: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村规民约已经成为有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助推器,是凸显村民自治作用、建设法治乡村的重要法宝。制定合法的村规民约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起始阶段,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主题之一。目前我国农村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屡屡出现,且相关法律法规对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村民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完善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机制,有效发挥审查主体的作用,明确村规民约制定主体、内容和程序等等是目前刻不容缓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村民自治
一、引言
2017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砦村村民徐某某等三人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2016年徐某基于本村“出门闺女只享受出嫁当年的福利待遇”的村规民约而未获得村民待遇,当向金水区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时因金水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所诉的村民待遇及村民自治问题不具备进行处理的法定权力和义务而被拒绝。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责令路砦村委纠正该村村规民约的违法内容,要求徐某享有待遇并支付至今各项福利待遇。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进行十余年,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陈规陋习从未连根拔起,并且这些陋俗已经浸染了村规民约。作为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村规民约在历史的见证下成为延伸国法的必要手段,更是现代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和村民意愿表达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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