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调解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适用
2021-02-07吴勇,扶婷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吴 勇,扶 婷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1月1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实施,标志着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全面铺开,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障,各地纷纷依据《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上述规定也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司法实践。截至2019年5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0件,其中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4件,审结9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16件,审结16件[1]。结合已有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经验,201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202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做出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更加细化、具体的指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一项具有探索性和创新性的诉讼制度,相关理论尚有争议,相关规定尚不完善,诉讼开展中存在诸多的质疑,而调解作为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如何适用调解也面临着争议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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