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二重让与权利归属“让与-登记”二元模式探析
2021-02-04李雨薇
决策探索 2021年2期
李雨薇
【摘要】债权二重让与情形中,我国学理观点的三种单一模式都不能全面有效解决模式权利归属问题。因为商业和非商业债权转让具有不同的特性,对转让的公示方法的需求也不尽相同,所以讨论债权二重让与权利归属模式的选择应在区分商业与非商业债权转让的前提下进行。非商业债权二重转让权利归属应采取让与在先模式,商业债权二重转让权利归属应采取登记在先模式。
【关键词】债权二重让与;权利归属;“让与-登记”二元模式
债权二重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合法拥有的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人的情况。此前我国大陆地区法并未对债权发生二重让与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债权二重让与情况下,前受让人与后受让人谁取得债权、潜在受让人利益的保护等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但是学界不乏关于债权二重让与的讨论,并形成了三种学理观点。民法典保理合同章中对登记制度的规定引发了笔者对于债权二重让与权利归属规范模式或可采用“让与-登记”二元模式的思考。
一、债权二重让与权利归属规则应采取二元模式还是单一模式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原在通则中规定了债权让与登记制度(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七条、一审稿第三百三十六条),即债权重复让与的情形,依登记决定顺序。但是二审稿将该条从合同编通则移至保理合同章(第五百五十二条之六),民法典延续了这一改变,这使得债权二重让与的规范模式有了新的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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