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行为与责任:基层协商中代表权有效实现机制分析
——以泽国镇民主恳谈会为例
2021-02-04侣传振李华胤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机制
侣传振,李华胤
(1.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社会学文化学部,浙江 杭州311121;2.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430079)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代表是让不在场的在场的过程。在代表理论从标准解释到多元阐释的演绎过程中,协商代表作为代表的类型之一,其研究与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紧密相关。第一代协商民主理论家主要关注协商民主的正当性理念、规范性要求及组成要素等,因为复杂的社会现实被排除在规范价值之外,所以代表及其代表权问题往往被忽视甚至被规避。第二代协商民主理论家考虑到大规模民主国家的政治现实,开始承认协商代表的必要性。如古特曼等人认为,代表在充满复杂性的民主国家,既是必要的又是可欲的。[1]132第三代协商民主理论家更为注重协商民主的“经验转向”,协商代表的制度化成为核心议题之一。[2]当然,这在理论规范与实践经验层面还充满着分歧与争议。
首先,在理论规范层面,艾伯特·威尔、约翰·帕金森、西蒙·钱伯斯、马克·布朗等人对协商代表的代表权问题提出质疑。威尔认为,随机抽样产生的协商代表只是大众样本代表,与所代表的群体之间缺乏责任联结机制,导致代表无需向其决策负责。[3]帕金森认为,随机抽样产生的协商代表因缺乏授权与问责机制而不具有政治合法性。[4]钱伯斯则警告说,因协商代表与其所代表的大众之间存在很大距离,所以其代表权只是临时的、局部的与不完全的,过分热衷这种代表权会产生排斥大众民主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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