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演化的系统论阐释
2021-02-04康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康 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38)
总体上看,演化理论应当回答演化如何启动,又如何持续进展的问题。理论的起点在于一个悖论问题的解决,亦即:原本难以实现的演化,最终如何得以实现?毕竟,依照惯常所见,演化启动的初期都遭遇到阻力,表现为对于个人、家庭或者整体社会而言的较难实现性,可是演化还是不断达成并形成新的结构性内容——这又是缘何可行呢?
一、法律之演化如何可能:系统的自创生
带着这样的思考,德国学者卢曼将系统理论运用于法律之演化的阐释。卢曼预设了有关法律演化的基本观点,即“法律系统也是一部历史的机器……(它)因此透过每个运作而建构出一台新机器”[1]80。系统论可以为长久存在的演化理论提供重要补给[2]185。在卢曼看来,如果没有系统论的视角,从古至今的法律演化欠缺足够精准的理论分析[1]276。对此,18、19世纪的早期演化论可以提供比较恰当的分析视角,但是,这些演化理论仍旧错失了“差异理论”的分析维度。在这一点上,卢曼颇为认可达尔文的演化理论(Theory of Evolution)①,因为达尔文演化理论已经关注到“变异/选择/稳定化”的程式,且承认演化不是遵循一成不变的线索,而是具有非计划性与多样性②。尽管如此,达尔文演化理论对于法律演化的诠释仍是不充分的,原因在于达尔文过度强调了“自然选择”等诸如环境的因素,而忽略了“变异/选择/再稳定”之于演化的重要意义。这种不足,构成了系统论进一步阐明法律演化原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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