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探究
2021-02-03徐敏云吕晓君诸德臻安晨光
化工环保 2021年1期
张 波,徐敏云,张 勇,吕晓君,诸德臻,安晨光
(1. 南京大学 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8;2. 生态环境部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 100012)
中央管理企业(简称央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是重要的物质和政治基础,其生态环境工作直接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将央企纳入督察范围,这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全新实践,更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制度和机制上的一次创新[1]。与对地方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比,对央企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督察对象、督察责任、督察内容和督察目的上存在着诸多不同,既有督政的性质,又有查企的要求。
本文总结分析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发展历程和取得的成果,对央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开展研究,提出了成效保障建议,以期为完善央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提供参考。
1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展历程
1.1 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
1.1.1 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2015年8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简称中办)、国务院办公厅(简称国办)发布实施《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利用两年的时间对全国31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开展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2015年12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首次亮相河北开展试点工作,2016年至2017年分4批先后对全国31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实施进驻督察,完成了对全国31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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