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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的医疗损害鉴定与责任量化

2021-02-01马佛涵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马佛涵

(云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出台之后,对其学习、解释和实践成为我国法律界和实务界的重要工作。总体来说,《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这一部分的调整和改动不大,使得原《侵权责任法》中固有的医疗损害的相关问题依然存在[1]。医疗领域的法律问题多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医疗损害责任虽为法律领域的传统问题,但同时兼具医疗领域的专业特性,司法实践中裁判者无法仅凭朴素的法律思维进行认定或判决[2],这就导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其独特的学科交叉属性而成为侵权责任归责问题中的痛点和难点[3]254。医疗损害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下位概念,和一般侵权责任的法律要件密切相关,在医疗侵权案件中违法性损害行为主要在于未能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过错[4]109,而一般医疗侵权行为多为非故意,学界通常侧重于讨论行为的过失[5]。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案件因其专业性,导致认定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以及损伤参与度大小等都需要借助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判定[6]。医疗鉴定最大的作用和功能在于可以对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从原因对结果的作用力角度进行量化和推定[7],明确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发生的损害后果上的参与程度。而目前我国关于医疗鉴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统一,存在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相并存的情形,两种鉴定方式同时又有其不同的优缺点,医学鉴定的专业性更强,司法鉴定则更能助益于司法审判,故而无法形成覆盖或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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