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介入家庭教育的宪法界限
2021-02-01邓静秋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邓静秋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1月27日,《家庭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向社会公布。2021年8月17日,该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更名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删除了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淡化了一审稿的行政管理和强制性色彩,主要通过价值引导和行为促进的方式来增强各主体的参与积极性,突出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进而贯彻国家意志。①江国华、童丽:《促进型地方立法实证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21年第3期。二审稿仍然存在国家对家庭教育活动的介入和干预,主要体现在:其一,引入了多个公权力主体。二审稿总则部分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文明建设主管机构、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纷纷引入,还要求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其二,列举了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方法。二审稿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列举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以及方式方法,目的在于使未成年人在平等、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中获得德智体美劳全方位的发展。其三,规定了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根据二审稿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以下两类情形下,父母需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自身行为(拒绝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义务)而引起;二是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引发。一般情况下,亲职教育是一种公共服务,父母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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