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
2021-02-01万方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万 方
一、学校和家庭的教育责任及其界分
一直以来,公立学校作为特别权力主体承担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标准以及完成相应教学任务的特定公共职能。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这种特别管束关系,使其成为一类特殊的公共行政主体。①劳凯声:《教育变迁中学校与学生关系的重构》,《教育研究》2019年第7期。我国有多部法律规定了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并将其界定为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②参见《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学校的教育职责。
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变革,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地位也在不断变化调整,从最初的以家庭教育为主导逐渐向学校教育制度化转变。而在此过程中监护人逐步将自己对子女的教育权让渡给学校,而监护人所让渡的这部分权利内容是家庭难以保证需要现代学校制度加以完成的儿童教育。①孙霄兵、马雷军:《教育法理学》,教育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51页。国家的义务教育制度之形成,不仅仅出于监护人部分教育权利让渡,还存在对国家安全、发展与竞争力多方面的综合考量。②姚建龙、刘悦:《教育法视野中的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年第1期。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当代社会的公立学校教育资格并非来自于监护人私权的转移或委托,而是一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是学校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公法职责。……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