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学语法、科学哲学语法的差异及其与时间性之关系
——从美学来阐发胡塞尔《逻辑研究》之一
2021-02-01刘彦顺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刘彦顺
美学语法,自然之道也。
使思想得以显现的未必都是语言,但绝大部分思想要经语言进行陈述。对于作为一门学科的思想、哲学来说,其就只有依靠语言来陈述,如此则会自然而然地产生语言的语法。这种语法是哲学陈述中的概念、语词、句子所遵循的法则、规则。但规则、法则并不来自于思想或哲学,而是来自于思想或哲学所思、所学的对象。合乎对象本貌、保全对象完整性的陈述既是正确的思想,同时也是合理的语法。思想正确与语法正确是一回事。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人们认为某个人的思想错了,往往会说——你“说”错了。因此,哲学语法就是“说法”——“说话”的“法度”“法则”。但哲学语法绝不只是狭义语言学意义上的“词句语法”,而是一种“对象语法”,亦即由所思、所学之对象的性质、状态、构成方式所自然滋生出的概念、语词、句子及其特殊的陈述方式。人生的根本在于为“意义”而活着,因此哲学的对象与基本问题就是人活着的“意义”,而“对象语法”就具体呈现为“意义语法”。就分领域的对象来看,人们所创造、追求的“意义”主要有四种:从自然求得知识的科学生活,从神祇求得信仰的宗教生活,从感官求得欢愉的审美生活,从人际求得良行的道德生活。以此四种意义及其所体现的四种生活为研究对象所产生的哲学,可以分为科学哲学、神学哲学、审美哲学、道德哲学。凡是能够合理地分别陈述科学、宗教、道德、审美之意义的语言,便是“意义语法”。
从整体与细节来看,胡塞尔的《逻辑研究》都不是美学著作,而是一部科学哲学与基础现象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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