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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机制的逻辑与立法研究
——兼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修法思路

2021-02-01王伟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信息企业

王 伟

2014年国务院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条例》的重要性、进步性及其卓越的制度贡献,无论如何评判都不过分,这是由这部条例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所具有的重大价值和重要影响所决定的。这部条例是中国首次对企业信息公示作出整体系统的立法规制,打上了浓浓的中国原创和中国元素的烙印,为世界商事法制贡献了中国方案。它构建了一套具有自身内在逻辑的规则体系,成为支撑公司法变革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也是自2014年以来有效支撑商事制度改革的重大立法之一。然而,随着改革日渐迈向深水区,伴随着企业信息公示实践的不断成熟和不断丰富,这部条例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也不断显露。因应时代的需要修改这部条例,进行更多的法治创新,已经成为适应中国商事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当务之急。目前,这部《条例》的修订被正式提上日程。2019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立法计划将《条例》的修订列为一类立法项目。这就需要我们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更加深刻地理解企业信息公示机制的内在逻辑,更加精细地构建制度体系。本文旨在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理逻辑进行分析,对《条例》本身进行评价和分析,探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立法变迁之路。

一、中国企业信息公示的法理逻辑

信息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在传统社会,由于社会高度封闭,“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就是对这样一种熟人社会结构的典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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