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家庭教育性质 推进家庭教育立法
2021-02-01劳凯声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劳凯声
为了进一步促进家庭教育的发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家庭教育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并于2021年出台了《家庭教育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拟略陈若干商榷意见,以做进一步立法时的参考。
一、家庭教育属于社会立法的范畴
准确理解家庭教育的性质问题,首先应当准确理解家庭和政府在家庭教育方面应当承担的职能。家庭教育是个人教育的起点,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重要作用,与后来的学校教育形成了某种不可分割的联系。但二者的性质却截然不同,学校教育属于国家主导的公共事务,而家庭教育则涉及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安全,并非典型的公法或私法问题,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调节领域。在现代社会,家庭教育是与社会事业、福利政策体系相对应的准公共性事务,为此从保障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解决特殊社会群体在家庭教育方面的困难就是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任务。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民法典》据此建立了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26条)。这里的“教育”就是指的家庭教育,包括了对未成年人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引导。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家庭环境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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