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法定化研究
2021-02-01冯达,崔红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冯 达,崔 红
(1.辽宁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110036;2.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110034)
据《中国发展报告2020: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和政策》显示,全国60岁及以上失能及半失能老人数约达4 250万人,在老年人群中占比约为17.0%。面对如此庞大的失能老年人群体,越来越多子女却因为经济压力和异地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为失能老年人群体提供护理。当前,失能老年人群体照护问题已从家庭内部问题逐渐转变为社会共性问题。2005年,青岛率先开始长期医疗护理服务探索,这带动了部分地区陆续效仿。2016年,国家层面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首次问世,人社部办公厅颁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前期《试点方案》),开启全国15个地区的国家试点实践。2020年,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布《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当前《扩围方案》),标志着新一轮14个地区的国家试点实践再次启动。
一、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法理蕴意和制度法定化的必要性分析
从法学视角看,研究的逻辑起点在于对事物概念的界定和法律属性的确定,此后再以现有制度为研究对象,对有关制度形式和内容分别进行法律分析。
(一)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法理蕴义
1.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界定
关于长期护理,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理是在较长期限内为了满足生活自理能力不健全的人在日常照料方面的需求,改善其现有的生活状况,而由非正规护理者(家庭、朋友或邻居)和专业人员(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的护理照料活动[1]。……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