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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惩戒的经验与启示
——基于美、英、日、韩四国的比较分析

2021-02-01李帅

绥化学院学报 2021年8期
关键词:学校教育教师

李 帅

(深圳大学师范学院(教育学部) 广东深圳 518060)

随着“快乐教育”和“赏识教育”的盛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教师在实际教育教学及管理中难以直接行使惩戒权,导致教师权利的缺失和教育发展的困难。鉴于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判例或立法等形式对教育惩戒形成了较为完整明确的法律规范,开创了诸多的经验范例,因此本文选取英美法系之美国、英国与大陆法系之日本、韩国,以四国公立中小学为研究对象,分析发达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及成功实践,寻求可资借鉴的经验,推进我国教育惩戒法治化进程。

一、国外教育惩戒的比较分析

(一)基本原则。

1.教育性原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致力生命健康成长是实施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教育是惩戒的目的,惩戒是教育的手段,时刻带着教育的底色。

20世纪90年代“零容忍”政策进入美国中小学校园,并在过去20多年间逐渐成为最常见的学校纪律规则之一。近年来,美国教育惩戒更加注重向“育人为本”“公平公正”和“支持性教育惩戒”转变。2014年1月美国教育部与美国司法部合作公布《学校纪律指南》,对学校使用停课、退学等处分进行限制,倡议各州、学区及学校进行系统全面的学校管理纪律政策与相关实践,构建积极预防、合理惩戒与持续改善三位一体的教育惩戒制度体系和治理模式。同年,美国宣布“学校纪律改善赠款”计划,专项拨款2.265亿美元用于建立州级和地方教育机构基于证据的多层次行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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