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合作治理:生发逻辑、主体权责和实现机制
2021-02-01王帆宇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王帆宇
不同的时代需要不同的治理方式,不同的领域也需要不同的治理方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人类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社会越发呈现出高度复杂、高度不确定的特征,这对社会治理形成了巨大挑战;与此同时,应对过程的高度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也进一步放大了常态治理的不足与短板。有鉴于此,采用何种公共治理模式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日益成为学界关注的论题。学者张康之立足于治理模式变迁与社会关系发展的宏观视野,论证了合作治理在后工业社会中的合理性。在我国学界,合作治理理论不仅被用来分析国际事务治理中的国际关系,还被用来解释中国基层民主的运行情况,更多的是用来阐释公共事务的供给。为使问题的讨论更加深入、更加实际,“理论研究应当逐渐从抽象的治理模式研究进入具体的治理领域研究——因为合作治理并非适用于所有领域”(1)王辉:《合作治理的中国适用性及限度》,《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因此,本研究以合作治理理论为基础,尝试将其引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并结合我国环境治理的发展趋势,初步建构一个合作治理生态环境的框架。
一、 生态环境合作治理的意蕴
(一) 合作治理的缘起及意涵
不同时代需要不同的治理方式。随着20世纪70年代后工业化进程的开启,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影响社会安全的公共危机事件纷至沓来,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陡增对我们的社会以及社会治理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使工业社会历史阶段形塑而成的线性治理模式陷入结构性桎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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