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规范研究
2021-02-01张志鹏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姚 圣,张志鹏
引 言
我国自2007年颁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来,开始不断建设与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逐步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1)原环保部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中的上市公司自2017年起强制披露环境信息;(2)2018年起,上市公司需解释未披露环境信息的原因;(3)到2020年,全部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环境信息。2017年6月,证监会与原环保部签署《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目的是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的建设,监督企业履行环保义务。2017年12月,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一步提出不同范围的上市公司应采取不同方式披露环境信息,重点排污上市公司需采取强制性披露原则披露环境信息,其他上市公司采取“遵守或解释”原则披露环境信息,同时支持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环保治污信息。
2018年,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绿金委年会上再次提出,要求全部上市公司在2020年底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然而,目前与环境相关的法律主要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模式仍然是以自愿为主,强制披露的主体范围极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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